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1]137号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取得由南京***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200174320、发票号码04596024,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鉴证咨询服务*咨询费,价税合计60000元)。经查,你单位冯某实际于2018年6月8号向培训导师仅支付6400美元(当日汇率中间价为6.4003,计人民币40961.92元)培训费用,剩余19038.08元费用未发生,你单位亦未向培训导师支付。你单位将19038.08元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在2018年度账簿上列支,导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19038.08元支出导致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
纳税人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1194205G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4205G
法人证件号码 4****************0
法人姓名 冯某
处罚结果 处所偷企业所得税税款0.6倍罚款1142.29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9-2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9-2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