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9-22 16:34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齐波、王珏
联系电话:052784387885
附件:江苏***晨商贸有限公司-处理决定书.doc
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理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9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宿税稽一处〔2021〕77号
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A21UFLG0A)
我局(所)于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6月17日对你(单位)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31日发票开具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通过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查无下落。通过检查你单位设立登记、发票开具、申报情况,认定你单位为虚假注册的空壳企业,在没有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成立以来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4份(金额1151283.18元、税额11512.82元)。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该单位开具的1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151283.18元、税额11512.82元)为虚开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三)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暂不予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