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6 14:55 来源: 苏州局第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拟对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苏州***电子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9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苏州税一稽罚告〔2021〕64号
苏州***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059314):
对你(单位)(地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9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9月2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2017年10月原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你公司立案检查,案件编号(232050620170000324),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吴中国税稽处〔2018〕184号),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719130.54元,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122638.39元,并加收滞纳金,该案已办结。由于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对该案立案时间早于原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该次检查未做处罚。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于2020年10月14日对该案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吴公(经)撤案字[2020]***号),决定撤销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公司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719130.5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59565.27元;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1122638.3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61319.20元。两项罚款合计920884.4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