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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税务局:无锡市***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二稽罚[2021]124号

案件名称 无锡市***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取得苏州铭微旭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23923687-23923688、23923707-23923708,价税合计4039333.40元,发票品名为混凝土、螺纹钢、水泥和建筑模板。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上述4份发票已于2019年12月入账【计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4039335.40元(比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多2元)】,当月全额转入“自制半成品”科目, 2019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2046867.09元并税前扣除,2020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588230.51元并税前扣除。剩余金额1404237.80元挂账在“自制半成品”科目,2021年3月已自行红冲。你单位已于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自行纳税调增588230.51元。 经查,你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了上述4份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鉴于你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已预缴企业所得税,主动消除、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对应追缴企业所得税159110.27元处50%罚款

纳税人名称 无锡市***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41041E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41041E

法人证件号码 3****************0

法人姓名 金***

处罚结果 处罚款79555.14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8-23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8-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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