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稽公告〔202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3 09:36 来源: 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南京昌幡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诺迈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沃倡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祥嘉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延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户企业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甘雨巷88号
联系电话:52852113、52852143
联系人: 王宁玲、翟方
附件:1.南京昌幡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doc
2.南京诺迈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doc
3.南京沃倡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doc
4.南京祥嘉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doc
5.南京延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9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处〔2021〕103号
南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GY028E)
我局(所)于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6月12日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纳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通过对你单位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实地查验,及与相关人员进行通讯联络查找,你单位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信息虚假,且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且你单位发票取得与开具不符,银行账户无正常经营流水,下游协查结果异常,纳税申报异常,上述行为均不符合正常企业的经营行为。
二、 处理决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没有真实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135份,金额10,237,520.96元、税额102,375.22 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