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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某企业取得虚开发票,企业编造银行流水记录

11-21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徐税稽三罚[2022]58号

案件名称 徐州***服饰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18年02月接受蒙城县***服饰有限公司已确认虚开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明细如下:

 开票日期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货物名称 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2018/2/27 3400161160 2308222 *服装*女式裤子 98730.77 16784.23 115515 2018/2/27 3400161160 2308223 *服装*女式裤子 98730.77 16784.23 115515 2018/2/27 3400161160 2308224 *服装*女式裤子 98730.77 16784.23 115515 2018/2/27 3400161160 2308225 *服装*女式裤子 98730.77 16784.23 115515 2018/2/27 3400161160 2308226 *服装*女式裤子 98730.77 16784.23 115515 2018/2/27 3400161160 2308227 *服装*女式裤子 98730.77 16784.23 115515 2018/2/27 3400161160 2308228 *服装*女式裤子 98730.77 16784.23 115515 2018/2/27 3400161160 2308229 *服装*女式裤子 98730.77 16784.23 115515 2018/2/27 3400161160 2308230 *服装*女式裤子 87760.68 14919.32 102680 合计 877606.84 149193.16 1026800

 以上发票与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3416000122061750413)提供的已虚开证明单上信息一致。 你单位实际经营人陈***提供的情况说明称: 你单位确实接受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8年2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49193.16元。上述业务是你单位从蒙城县***服饰有限公司购进女裤。由于货物出现色牢度问题,未能出售,至今存放在仓库,所以相应成本尚未结转,也没有在企业所得税前税前列支。 经检查人员进一步核实,由于你单位称法人及当时法人委托记账的会计人员已联系不到,无法提供2018年结转成本的记账凭证及2018年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的账簿,所以无法确定上述发票是否在当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是税前列支。 

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又称:上述业务的经办人员为法人王***。双方于2018年2月1日在蒙城县签订了合同,货款于2018年3月20日由你单位通过公户银行转账给蒙城县***服饰有限公司共计1026800元。目前你单位已联系不上法人王***。 

检查人员通过检查你单位提供的材料及查询你单位公户的银行流水发现:你单位提供的公户银行流水、银行存款明细账及附在记账凭证后的银行业务回单涉嫌造假。 你单位提供的公户银行流水与检查人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查询的公户流水不一致。你单位提供的公户银行流水中有一笔2018年3月20日转账给蒙城县***服饰有限公司1026800元的转账记录是你单位自行编造添加的。检查人员通过查询你单位银行【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徐州***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3***51253K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31***1253K

法人证件号码 3****************X

法人姓名 王***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利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及税前扣除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给予你单位所偷增值税处以0.5倍的罚款即增值税罚款74596.58元。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0.5倍的罚款即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3729.83元。所偷企业所得税处以0.5倍的罚款即企业所得税罚款14023.66元。 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经责令限改后,你单位未在限期内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2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1-15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1-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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