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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宜兴市***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宜兴市***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8-25 16:19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被执行单位宜兴市***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因上述公司在原址查无此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宜兴市***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pdf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税一稽罚(2021) 92 号

宜兴市***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28***329380);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 (地址:宜兴市***号) 2014 年1 月l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单位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已失联,短期频繁购票,短时间内集中开票,所有进项发票中的32 户上游公司为注销户或非正常户,这32 户上游发票合计金额为270347322.30 元,占所有上游发票金额的99.94% 。下游资金基本转至陆琦、黄亚个人账户,这两个个人的银行账户再转至多个个人账户。根据上述情况,认定你单位于2014 年6 月至2015 年5 月期间开具的2908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75080387.17 元,税额合计46763666.01 元,价税合计321844053. 18 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进销项发票的明细及相关截屏资料(2) 对公账户及相关个人资金情况; (3) 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电话拨打记录及房东证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 】第587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6) 76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6) 172 号)规定,拟将你单位于2014年6 月至2015 年5 月期间开具的2908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75080387.17 元,税额合计46763666. 01 元,价税合计321844053. 18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10) 第58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 万元的,并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款6 万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0.000.00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荤)

二O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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