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湖北  >  咸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咸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3日 10: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稽查局

咸宁市***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21**9LM3L8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咸税稽处〔2021〕7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75号1412室

联系人:肖俊锋  孔洁

电话:0715-825717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8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咸税稽处〔2021〕7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咸税稽处〔2021〕7号

咸宁市**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49LM3L8H)

我局于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7月22日对你公司(地址:咸宁市咸宁大道119号)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注册信息虚假

经与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咸宁市咸安区民政局核实以及检查人员实地调查,你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址咸宁市咸宁大道119号为虚假地址。

(二)你公司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2021年1月纳税征期结束,你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联系相关人员,后赴企业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确认你公司注册地址为虚假信息,主管税务机关证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三)你公司开具发票未进行申报纳税情况

你公司2020年领用并正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2份,合计金额4,523,769.90元,税额588,090.10元,价税合计5,111,860.00元,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申报纳税。

(四)对公银行账户虚假情况

你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所载银行账号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6048195366274,经与开户行核实,该账户信息不存在。

你公司注册登记信息和经营地址虚假,无货物存放、交易场地,无经营水电能耗信息,通过系统查询,你公司也无购进货物取得发票记录。且你公司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所载银行账号为虚假,开具后也未进行纳税申报。综上,我局认定你公司的经营销售行为均为虚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2份的行为属于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虚开金额4,523,769.90元,税额588,090.10元,价税合计5,111,860.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的规定,你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对你公司以涉嫌虚开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8月12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