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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鹤壁某建筑工程公司偷税后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应纳税款,从轻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情况公示(2022年8月份)

日期:2022-08-12 10: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情况公示(2022年8月份).xlsx

序号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鹤税稽罚〔2022〕6号

案件名称 鹤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该单位采用在账簿上不列或者少列收入手段,具有偷税主观故意,且造成少缴纳税款314455.57元,其中:增值税28703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092.47元、印花税7327.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鹤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W406

法定代表人姓名 寇某某

处罚结果 鉴于该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已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应纳税款314455.5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参照《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序号3中关于偷税违法行为的规定,你单位偷税违法行为可从轻处罚,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157227.79元。

处罚生效期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状态 执行中

地方编码 45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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