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黑龙江  >  哈尔滨市税务局:抵扣虚开次月转出

哈尔滨市税务局:抵扣虚开次月转出

09-29 我要评论

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向哈尔滨市双城区三顺装饰材料商店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关于向哈尔滨市双城区三顺装饰材料商店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19﹞8号   

哈尔滨市双城区三顺装饰材料商店:

  因我局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对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我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三罚〔2019〕10011号)(详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哈税稽三罚〔2019〕100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税稽三罚〔2019〕10011号

哈尔滨市双城区三顺装饰材料商店(23230119830519314301):

         经我局于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18日对你单位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该案是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稽查局发函要求协查你单位取得哈尔滨邦雅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

         对你单位在2018年6月取得的由哈尔滨邦雅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300181130,发票号码为00480629-00480630)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两份发票税额27642.76元,上述发票你单位于2018年6月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7642.76元。但在2018年7月初收到双城税务局的通知,确认这两份发票为异常凭证,你单位在属期6月份的申报表中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上述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根据现有证据你单位与哈尔滨邦雅商贸有限公司没有签订销售合同,你单位用现金支付货款,没有银行相关材料证明付款情况,销货方也没有提供收款凭证。并且发票是由第三方开具的。进项税额转出后也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你单位也无法联系到所陈述的业务员“小苏”。表明你单位取得的哈尔滨邦雅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从第三方取得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述材料,检查询问通知书及回证,稽查工作底稿,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表,税务登记表,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回证,立案文书,协查函件,稽查报告及补充汇总表等证据证实。

         陈述申辩情况:

         2019年5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哈税稽三罚告〔2019〕10004号),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但最后放弃了陈述申辩。本案达到听证标准,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纳税人处其转出的进项税额27642.76元的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额为13821.3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额226.0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8,047.4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双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9年5月21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