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30 11: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文安县腾飞塑料加工厂(纳税人识别号91131026MA07R4714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冀廊税三稽处〔2021〕14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文安县腾飞塑料加工厂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冀廊税三稽处〔2021〕 142号
文安县腾飞塑料加工厂(纳税人识别号:92131026MA086RDJ9Q):
我局于2020年7月3日至2021年9月27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发票协查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9份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300174130,发票开具日期2018年6月23日,发票号码04847012-04847020),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673448.34元,税额128275.83元,价税合计801724.17元),并认证抵扣。
由于你单位取得的发票已确认为虚开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你单位需要补缴2018年6月份增值税127955.84元、2018年7月份增值税191884.66元、2019年7月份增值税5676.66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325517.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税发〔1985〕1 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六条“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及《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57号)第四条第一款“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六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行政区划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系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第二款“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之规定,你单位需要补缴2018年6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6397.79元、2018年7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9594.23元、2019年7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283.83元,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275.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五)经营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之规定,应补缴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574004.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你单位需要补缴2018年6月份教育费附加3838.68元、2018年7月份教育费附加5756.54元、2019年7月份教育费附加170.30元,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765.52元。
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4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之规定,你单位需要补缴2018年6月份地方教育附加2559.12元、2018年7月份地方教育附加3837.69元、2019年7月份地方教育附加113.53元,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510.3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文安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未缴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