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嘉晋兴木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2-02 09:10:1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1年第460号)
佛山市嘉晋兴木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1〕1376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1〕1376号
佛山市嘉晋兴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05338296558G):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东区村正街小组三山大道8号正街综合楼B区206室)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接受其他木业经营部等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进口木方,你单位截留委托方的海关缴款书作为抵扣凭证后,再对外以4%-4.5%的点数虚开,资金再通过魏彩玲等人的私人账户回流给各木业经营部负责人私人账户,其中有部分最终回流到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投资人等的私人账户上,上述共向东莞市迎丰木制品有限公司等59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84份(详见附件:佛山市嘉晋兴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明细),价税合计263284606.7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有佛山市嘉晋兴木业有限公司资金回流统计表1份及银行取证的流水,反映你单位收取56户受票方的货款后,再通过私人账户最终回流到受票方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投资人等的私人账户上。
(二)有你单位财务冯润秋、开票员邓艳芬以及部分木业经营部负责人和受票方的询问笔录等资料,反映你单位多是受委托进口橡胶木,但缴款书不给委托方,由实际控制人徐晓艳拿走,开票经手人是老板徐晓艳,由其操作魏爱平、魏彩玲等人的私人银行账户进行扣除点数大概4%后资金回退。
(三)有你单位“2018年-2020年的收款开票情况登记表”、“进口对数表”,反映该公司票货分离,在受托进口后,根据各木业经营部等单位和个人的要求加点开具发票。
(四)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6刑初37号)1份,反映“嘉晋兴公司”曾向空壳配票企业佛山市顺德区吉伟雅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聂氏家具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有税务事项通知书1份(佛税一稽税通〔2021〕1169 号),有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六)有你单位提供的2018-2020年企业明细分类账。
(七)有你单位签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八)有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九)有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你单位所属期2018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和2018-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开具的25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对你单位所开具的25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230847938.82元,税额共32436667.96元,价税合计263284606.78元(详见附件:佛山市嘉晋兴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明细)。全部发函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佛山市嘉晋兴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明细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