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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新面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新面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1年第562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9 18:56:3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广州新面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9H02T7B):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三稽罚〔2021〕95号),文书内容如下: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西路212号之一402室-57(仅限办公)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于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利用你单位原业务经办人关某某私人账户收取模特儿经纪收入合计9,083,825.46 元(含税),换算为不含税收入为8,819,248.02元。上述收入没有在账上列示,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单位提供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二)你单位原业务经办人的《自述材料》;

(三)你单位原业务经办人的《询问(调查)笔录》;

(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安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提供的你单位原业务经办人私人账户的资金往来流水;

(五)你单位原业务经办人提供的与广州新面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截图记录;

(六)你单位原业务经办人提供的《CASH INDICATOR》;

(七)你单位客户出具的书面说明及会计资料。

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三稽罚告〔2021〕79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利用原业务经办人关海茵私人账户收取模特儿经纪收入8,819,248.02元(不含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当期少缴增值税264,577.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520.42元及企业所得税2,198,775.34元,依法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当期少缴增值税264,577.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520.42元及企业所得税2,198,775.3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1,240,936.6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40,936.6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110号)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三稽罚〔2021〕9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三稽罚〔2021〕95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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