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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十马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1-19 10:08:3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1年第447号)

佛山市十马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1〕1304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1〕1304号

佛山市十马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324822887E):

我局于2017年8月11日至2021年8月26日对你公司(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香路346号B座7号)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十马公司少列2016年度营业收入,少申报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经检查,发现你公司2016年度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部分代理房地产销售佣金收入共866,314.51元(不含税),此部分收入没有在当期申报纳税,从而造成少缴增值税25,959.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19.26元、教育费附加779.68元、地方教育附加519.78元,少计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66,314.51元。你公司已于2017年11月27日补开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申报缴纳了增值税、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

2. 经检查,你公司与鹤山市远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鹤山财富广场销售代理协议,于2016年4月至6月成交4套单位,佣金合计58,798元(含税收入)。由于你公司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有误,因没有收到鹤山市远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付未付的佣金,而未在账簿上列明你公司与鹤山市远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生的真实业务,未按照税法要求确认收入,造成当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你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7日补开1份增值税发票给鹤山市远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票代码:4400171320,发票号码:14826766,不含税金额57,085.44元,税额1,712.56元,价税合计58,798元),并于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

(二)十马公司因保管不善,遗失2017年之前的(含2017年)的会计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未能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

二、 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追缴增值税合计27,701.99元(所属期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增值税2615.36元,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增值税5,247.22元,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增值税19,839.41元)。由于你公司已自行补开发票并申报缴纳税款,本案不再处理。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939.14元(所属期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183.08元、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367.31元、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1,388.75元),由于你公司于2018年1月13日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39.14元,本案不再处理。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合计831.06元(所属期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78.46元、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157.42元、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595.18元)。由于你公司于2018年1月13日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831.06元,本案不再处理。

(四)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第二条、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554.03元(所属期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52.3元、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104.94元、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396.79元),由于你公司于2018年1月13日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54.03元,本案不再处理。

(五)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调增你公司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923,399.95元,调增后你公司已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追缴你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258,051.78元。由于你公司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6,237.73元,本案追缴你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241,814.05元。

以上追缴税费合计241,814.05元。

(六)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1)对你公司2018年1月11日更正申报并补缴所属期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增值税25,989.43元加收增值税滞纳金307.78元。

(2)对你公司2018年1月13日申报缴纳增值税1712.56元加收滞纳金467.53元。

(3)对你公司2018年1月13日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939.14元加收滞纳金382.61元。

(4)对你公司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6,237.73元加收滞纳金2,963.39元。

(5)对应追缴企业所得税241,814.05元,自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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