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信宜市***混凝土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9***79569F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67***9569
法定代表人: 叶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921********002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茂税稽 罚 〔2021〕 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4年1月至2019年4月通过账外经营的方式共少申报收入305,490,870.20 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0,200,959.53 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14,067.17 元,少缴教育费附加306,028.79 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04,019.19 元,少缴2014年至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3,410,966.26元。 上述合计少缴税款(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14,325,992.96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电子数据的来源及《银行现金日记账》《混凝土与砂浆现金日记账》核算的主体;
2.你公司和信宜市***砂浆有限公司合并记账的电子数据所转换的《银行现金日记账》《混凝土与砂浆现金日记账》;
3.你公司有关人员私人账户与《银行现金日记账》《混凝土与砂浆现金日记账》匹配的账户交易资金流水;
4.你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明细账》复印件,上述第2至第4项证据证明你公司2014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实际销售收入;
5.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出具的有关你公司2014年1月至2019年4月的申报记录,证明你公司同期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销售收入;
6.经你公司确认的《税务稽查底稿》,通过汇总计算,证明你公司少缴税费的金额;7.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股东刘某及财务负责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进行账外经营,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帐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属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60%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8,595,595.78元。
罚款金额(万元): 859.55957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0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1-0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900MB2D01922B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900MB2D01922B
地方编码: 44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