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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海珠区一纸类制品厂通过现金及私人银行账户收取租金偷税被税务局稽查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永达纸类制品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5191115272P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191115272

法定代表人: 黎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103********153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二稽 罚 〔2021〕 31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出租厂房取得租金收入3,140,700.00元(含税)、水费收入11,615.00元(含税)、电费收入1,154,868.61元(含税),以上收入合计4,307,183.61元,其中已申报收入416,000.00元(含税),余下3,891,183.61元(含税)你单位通过现金及私人银行账户收取,未在会计账册凭证上记载,少缴营业税34,450.00元、增值税198,515.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307.58元、企业所得税73,165.12元。上述租赁合同总金额合计4,008,000.00元,你单位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少缴印花税4,008.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偷税数额为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合计326,445.89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少缴营业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7,225.00元,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9,257.6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153.79元,少缴印花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04.0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6,582.56元。

罚款金额(万元): 16.32229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10-2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971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971

地方编码: 4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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