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遂溪县兆隆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湛税稽送达公告[2021]022号
发布时间:2021-09-30 18:19:5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遂溪县兆隆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湛税稽罚[2021]1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到国家税务总局遂溪县税务局接受税务处理。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税稽罚〔2021〕10号
遂溪县兆隆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23MA51AP1X61)
经我局于2018年5月29日至2021年9月27日对你公司(地址:遂溪县遂城镇内一区2号地)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存在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缴纳消费税的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的购销情况
1.山东省博兴县永鑫化工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货物内容为“原料油”,数量、单位为8,824吨,发票金额31,449,641.10元,发票税额5,346,438.90元,价税合计36,796,080.00元。上述32份发票已于2018年3月5日认证抵扣。
2.东营恒邦运输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货物内容为“运费”,数量、单位为9,100吨,发票金额442,702.70元,发票税额48,697.30元,价税合计491,400.00元。上述5份发票已于2018年3月5日认证抵扣。
3.东营德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劳务内容为“加工费”,单位为“项”,发票金额62,222.22元,发票税额10,577.78元,价税合计72,800.00元。上述1份发票已于2018年3月5日认证抵扣。
4.你公司向南通大桥燃料油净炼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货物内容为“燃料油”,数量、单位为8,840吨,发票金额32,224,444.52元,发票税额5,478,155.48元,价税合计37,702,600.00元。
你公司购进原料油,并委托加工原料油为燃料油后出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经检查人员查证,受托加工企业东营德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对上述应税行为代收代缴消费税,而你公司也未补缴委托加工环节应缴的消费税。
(二)你公司存在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缴纳消费税的违法行为
1.2018年4月26日,你公司股东梁伟荣到原遂溪县国家税务局接受税务人员的询问,陈述了以下情况:
(1)你公司的股东人员情况;(2)你公司购进原料油、销售燃料油的情况及洽谈业务的业务人员;(3)你公司仓储物流情况;(4)你公司财务人员情况;(5)你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梁伟荣承认你公司没有缴纳消费税,亦没有向受托加工企业支付加工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2.2018年6月22日16时,检查人员致电你公司股东梁伟荣进行询问谈话的时间预约,梁伟荣表示人在北京,无法抽空到税务局接受询问谈话。同时表示法定代表人张发因受梁伟荣委托到香港处理事务也无法抽空到税务局接受询问谈话。
3.2020年4月10日11 时,检查人员致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发进行询问谈话的时间预约,张发表示你公司正在撤销,公司业务不是他负责。检查人员询问公司业务是由谁负责,但张发未有进行回应,只指出会计是陈珠。
4.2020年4月10日11时,检查人员再次致电你公司股东梁伟荣进行询问谈话的时间预约,梁伟荣表示因疫情原因被隔离,人在香港九龙、观塘,同时表示法定代表人张发也不在湛江,无法返回湛江接受询问谈话。
5.2020年5月13日14时,检查人员再次致电你公司股东梁伟荣进行询问谈话的时间预约,梁伟荣表示人在香港沙田,因疫情原因无法返回湛江。检查人员询问梁伟荣何时可以回来湛江,梁伟荣表示要先去问一下香港沙田政府能否让他返回湛江。
6.2020年7月27日15时,检查人员再次致电梁伟荣进行询问谈话的时间预约,梁伟荣表示人还在香港,同时表示自己是被别人骗了,很多事情本人不知情,包括消费税等情况,也不知道怎么回来湛江。
7.2020年12月28日9时,检查人员再次致电梁伟荣进行询问谈话的时间预约,梁伟荣表示人在香港上水,因为疫情回不来湛江,并称考虑一下经澳门入境回湛江,但不知道能否成功。
你公司股东梁伟荣在2018年4月26日接受原遂溪县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的询问时,在笔录中承认你公司没有缴纳消费税,亦没有向受托加工企业支付加工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你公司股东梁伟荣在2018年4月26日的询问笔录中详细陈述了上述业务的购销过程,但是在检查人员对梁伟荣进行致电时,梁伟荣却表示对很多事情不知情。
综上所述,你公司存在以隐瞒手段不申报缴纳消费税10,767,120.00元(1.2×1,015×8,840)(注:每吨燃料油等于1015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第二条,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1.2元/升)。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认证结果通知书及其抵扣联明细。
2.你公司会计人员陈珠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记账凭证与明细资料(包括专用发票发票联、购销合同、付款凭证)。
3.山东省博兴县永鑫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明细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记账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收款凭证等)。
4.你公司会计人员陈珠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记账凭证及其明细资料(包括专用发票发票联、运输合同、付款凭证)。
5.东营恒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明细资料(包括明细账、专用发票记账联、记账凭证、收款凭证、运输合同等)。
6.你公司会计人员陈珠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记账凭证及其明细资料(包括专用发票发票联、委托调制合同、付款凭证)。
7.你公司会计人员陈珠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记账凭证及其明细资料(包括专用发票记账联、购销合同、付款凭证)。
8.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南通市第二稽查局的协查回复函,及由南通大桥燃料油净炼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明细资料(记账凭证、收款凭证、发货确认单等)。
9.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供的税(费)种认定信息表。
10.原遂溪县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关于你公司股东梁伟荣的询问(调查)笔录。
11.检查人员录制的与你公司股东梁伟荣手机通话音频资料。
12.遂溪县税务局第二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你公司的注册地址查无下落。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22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消费税10,767,120.00元的偷税行为,处少缴消费税0.5倍的罚款,罚款额5,383,56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 2011年1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违法事实,按照实际应补缴消费税10,767,120.00元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538,356.00元(10,767,120.00×5%=538,356.00),并对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38,356.00元处以0.5倍的罚款计269,178.00元 。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652,738.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遂溪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47号)
第三条: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
第二条: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 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22号)
第二条:为了有利于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各地除对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外,对于委托方也应加强监督检查(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对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 2011年1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