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广东  >  清远市税务局:关于送达广东***铝业有限公司《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清远市税务局:关于送达广东***铝业有限公司《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关于送达广东***铝业有限公司《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30 10:19:5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东***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945666N):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清税一稽强催〔2021〕104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原件、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我局领取《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清税一稽强催〔2021〕104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09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催  告  书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

清税一稽强催〔2021〕104号

广东***铝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清税一稽处〔2020〕4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税一稽罚〔2020〕6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国家税务总局英德市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12732238.32元,增值税9018481.6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82949.40元、教育费附加889769.64元、地方教育附加593179.77元,合计24716618.79元,以及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缴纳罚款5374946.30元,加处罚金5374946.30元,合计10749892.6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何庆贺,肖红丽

联系电话:07633865961

地址:清远市源潭格木隆开发区H3区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源潭办公点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何庆贺,肖红丽(粤税稽4418201101、粤税稽L4418211108)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