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9-30 08:35: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1年第419号)
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1〕1187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1〕1187号
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68***190350)
我局于2009年7月19日至2021年9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00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07年1月至8月期间,售卖废品取得现金收入49737.00元(含税),在账簿上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未申报缴纳增值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少缴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费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缴增值税7226.75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05.87元。
(三)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216.79元。
以上追缴税费合计7949.41元。
(四)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税款自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