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黄某某)
发布时间:2021-09-30 08:4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1年第424号)
黄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税一稽罚〔2021〕47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6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佛税一稽罚〔2021〕47号
黄某某:(纳税识别号:36222***102214)
经我局对你(地址:佛山市顺德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于2016年6月17日与买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出售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房屋,合同约定成交价为790000.00元。2016年6月30日,你在原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陈村分局办理房产交易纳税申报,未如实提交真实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以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申报合同成交价为462000.00元。
你出售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房屋,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法院民事判决书、《房地产买卖合同》、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陈村税务分局提供的涉案房产交易申报纳税有关资料复印件、《税务事项通知书》(佛税一稽通〔2021〕769号)、公告送达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向你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佛税一稽罚告〔2021〕42号)后,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8项的规定,对你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0000.00元。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8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3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且不符合“一般”情节的,或者责令限期届满后30日仍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