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清远市***混凝土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35218949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073***94
法定代表人: 禹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32623********003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清税一稽 罚 〔2021〕 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购买的原材料砂、石主要通过收据和电子汽车衡磅码单入账,并未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代替发票使用,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按照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税一稽 税通﹝2020﹞81号),通知你公司提供相关资料,你公司书面回复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也无法提供完整的内部凭证资料,你公司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违法行为处10,00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8-2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00MB2D03346D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00MB2D03346D
地方编码: 44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