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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90306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8 16:21:5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市福曦皇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1MA59A9XL5J):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829号),文书内容

一、违法事实

(一)骗取出口退税款

你单位在2015年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业务1单,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为514120150415509532001,货物提单号码为78420054370,涉及出口销售额76,472.50元美元,折合人民币485,562.14元。你单位利用上述虚构出口业务在所属期2015年1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涉及可退税额77,950.67元,至检查日止已收到退税款77,950.67元(详见《广州市福曦皇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出口业务明细表》)。

(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取得深圳市奇兰特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涉及金额合计1,274,693.43元,税额合计216,697.87元,价税合计1,491,391.30元;取得深圳市泰吉达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5份,涉及金额合计19,478,035.98元,税额合计3,311,266.07元,价税合计22,789,302.05元(详见《广州市福曦皇贸易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证实,上述241份发票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已于税款所属期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对上述241份发票进行认证,其中5份发票对应上述违法事实1中报关单号码为514120150415509532001的出口货物(按骗税处理),其余236份发票你单位已于所属期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涉及可退税额3,450,013.21元,至检查日止已收到退税款3,450,013.21元(详见《广州市福曦皇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发票退税明细表》)。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于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向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为4400172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9610291至09610295、11623830至11623834,涉及金额合计902,652.99元,税额合计153,451.01元,价税合计1,056,104.00元(详见《广州市福曦皇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实地检查的资料;(2)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3)在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查询”表、你单位相关增值税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资料;(4)在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你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5)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导出的你单位出口退税相关申报信息;(6)银行提供的你单位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资料;(7)相关货代公司提供的真实货主线索资料;(8)其他证据。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第二项“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你单位套用他人出口业务信息虚构出口业务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77,950.67元,并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的规定,你单位上述提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追缴你单位取得的退税款3,450,013.21元,其中:2015年12月514,319.13元、2016年5月803,723.64元、7月879,095.10元、8月536,968.48元、9月506,005.71元、11月209,901.15元,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虚构经营业务,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行为,发票代码为4400172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9610291至09610295、11623830至11623834,涉及金额合计902,652.99元,税额合计153,451.01元,价税合计1,056,104.00元的10份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追缴你单位增值税退税款合计3,527,963.88元。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82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82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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