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广东  >  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某药业有限公司取得第三方虚开发票抵扣

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某药业有限公司取得第三方虚开发票抵扣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市***药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22520R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191***520

法定代表人: 黄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126********0026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二稽 罚 〔2021〕 26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购进货物,取得第三方深圳市鸣远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金额共3,941,985.29元,税额共670,137.56元,价税合计4,612,122.85元,货物名称为脱脂绷带、灭菌卫生口罩等(详见《广州市番禺药业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发票明细表》)。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已抵扣进项税额670,137.55元。造成当期少缴税款670,137.5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6,909.6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相关凭证及账簿等资料,证实上述发票已作账务处理;2.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认证抵扣等申报资料,证实上述发票的进项税额已作抵扣;3.你单位银行账户和相关人员私人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上述发票涉及的业务未实际付款;4.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和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证实你单位购进货物,取得第三方开具的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实上述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证实你单位已确认上述违法事实。

 (二)你单位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销售棉制品、美容护肤品等,通过现金收取款项共5,679,219.00元(含税),换算为不含税销售收入4,854,033.33元。你单位取得上述款项未在账上记载,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造成少缴增值税825,185.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763.00元、企业所得税1,188,752.7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抵扣税款,在账上不列收入的行为,是偷税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1,495,323.2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47,661.61元, 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4,672.6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2,336.32元,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1,188,752.7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94,376.38元。

罚款金额(万元): 139.43743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9-1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971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971

地方编码: 440100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