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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虚开发票提供资料,否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市***​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市***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9-13 16:43:58来源:第一稽查局

惠州市***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03***KAY20):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1〕4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9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惠税一稽限改〔2021〕43号

惠州市***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6KAY20):

你(单位)发票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限你(单位)于2021年9月22日前你单位涉嫌取得的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2份(发票代码:4403172130,发票号码:12710534、12710535,涉及金额:198796.17元,涉及税额:33795.35元),已被深圳市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述虚开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的15日内向我局提供对应发票入账的会计账册、记账凭证,2017-2018年度成本核算账务资料、2017-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等进行纳税调整核算。

如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上述材料,视为逃避税务检查和拒不提供纳税材料,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核定你公司应纳税额。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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