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揭税一稽公〔2021〕13号
发布时间:2021-09-09 08:41:5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揭阳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ULPLF0T):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揭税一稽处〔2021〕38号)(见附件)。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揭阳市榕城区建阳路中段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揭税一稽处〔2021〕3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揭税一稽处〔2021〕38号)正本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揭税一稽处〔2021〕38号)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9月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揭税一稽处〔2021〕38号
揭阳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4ULPLF0T):
我局于2017年11月22日至2021年7月22日对你公司(地址:揭阳空港经济区***层)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利用他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你公司存在冒用广州哲辉贸易有限公司(深圳隆和食品有限公司)等26家企业合计140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的行为。
经综合查询金三系统相关信息及检查的相关情况,你公司抵扣的140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对应检查所属期间你公司取得的全部增值税抵扣凭证。经原揭阳空港经济区国家税务局砲台税务分局证明,你公司购进货物全部为进口货物,并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2016年7月至8月份,你公司申报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共计140套,税额合计:6163636.49 元。经检查人员到深圳海关外调取证证实,你公司已申报抵扣的上述140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纳税人企业名称为“广州哲辉贸易有限公司(深圳隆和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新协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联合友和贸易分公司)”等26家企业,与你公司申报抵扣的上述140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企业名称不符。
(二)你公司存在为上海炜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虚开1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8806243.15元,税额3197061.34元,价税合计22003304.49元)的行为。
经综合查询金三系统相关信息及检查的相关情况,你公司开具的1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检查所属期对外开具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1.开具给佛山市青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34份(发票号码:27188013-27188073、27188500-27188547、27188620-27188643、27188916,金额:13183575.83元,税额2241207.97元,价税合计15424783.8元)。2.开具给上海炜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号码:27187998-27188012,金额:1401667.27元,税额:238283.46元,价税合计:1639950.73元)。3.开具给阳江市晟俊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号码:27187412-27187421、27187472-27187481,金额:1964811.93元,税额334018.03元,价税合计:2298829.96元)。4.开具给阳江市中鑫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号码:27188893-27188915,金额:2256188.12元,税额:383551.88元,价税合计2639740元)。
经检查,你公司现已走逃失联,存在注册经营异常、下游企业异常、资金流异常等情况。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第一款认定你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上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