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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揭阳市***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揭税稽公〔20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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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揭阳市***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揭税稽公〔2021〕19号

发布时间:2021-09-01 15:39:3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揭阳市***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5***4UTTHC56):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揭税稽罚告〔2021〕7号)(详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揭税稽罚告〔20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一年九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揭税稽罚告〔2021〕7号

揭阳市***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522***UTTHC56):

对你公司(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河婆街道新安居委新安二巷105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0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你公司2016年10月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经调查取证:2016年10月期间,你公司在没有相对应货物交易情况下,向下游企业深圳市荣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06091706-06091725,货物名称:五金件,涉及金额1,762,699.16元,税额299,658.84元,价税合计2,062,358.00元。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河婆税务分局的证实材料:上述20份发票你公司已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

(1)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通过实地调查及电话查询核查,你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仍查无下落,虽然可以联系到你公司的报税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你公司实际经营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相关内容,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该事实证据如下:一是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章程》、《税务事项通知书》、非正常户查询等资料。二是揭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税务登记表》及专案检查组《现场笔录》、实地检查现场照片。三是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证实材料》及《情况说明》。四是你公司办税员陈文霞及代理记账公司实际经营者庄永况的《询问笔录》。

(2)你公司生产能耗(水、电)存在不实的情况。

该事实证据如下:一是你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表、记账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二是你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稽核表。三是广东电网揭阳揭西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上砂镇径心村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揭西县源政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庄永况《自述材料》。四是揭西县源政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庄永况的《询问笔录》。五是广东电网揭阳揭西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揭西县国税稽查局协查的复函》。

(3)你公司未发生委托加工业务。

该事实证据如下:一是你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稽核表。二是记账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

(4)你公司资金流异常,存在未收取下游企业深圳市荣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货款(合计2,062,358.00元)的情况。

该事实证据如下:一是你公司开具给深圳市荣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应收账款明细账。二是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存款账户账号(银行)信息》及你公司提供的《开户许可证》。三是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流水交易明细。四是你公司2016年库存现金日记账。

2.你公司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问题。

经调查取证: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你公司存在取得上游企业揭西县源政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虚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06068281-06068282、06103194-06103195、06103270-06103271、42291413-42291414,货物名称:电费,涉及金额77,359.20元,税额2,320.80元,价税合计79,680.00元)申报抵扣税款的问题。

该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是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表。二是揭西县源政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庄永况的自述材料。三是揭西县上砂镇径心村的《情况说明》。四是广东电网揭阳揭西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说明》。五是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交易流水、库存现金日记账。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1.对你公司2016年10月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在没有相对应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向下游企业深圳市荣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0份,金额1,762,699.16元,税额299,658.84元,价税合计2,062,358.00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程度严重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0元。

2.对你公司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问题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在没有相对应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取得揭西县源政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份,金额77,359.20元,税额2,320.80元,价税合计79,680.00元),属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及《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造成少缴2016年增值税2,320.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6.04元,教育费附加69.63元,地方教育附加46.42元。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条款的,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进行处罚,我局拟对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金额:77,359.20元)处以罚款50,0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55,0000.0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附件: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八、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

第六条  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三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申报缴纳。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第一条 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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