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璐琪服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19年第10113号送达公告
发表时间:2019-07-04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璐琪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304705835K):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296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296号),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296号)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2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7月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19〕150296号
广州璐琪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304705835K)
我局(所)于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6月28日对你(单位)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15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75份,金额合计112,874,347.28元,税额合计19,188,639.18 元,价税合计132,062,986.46 元(详见《广州璐琪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原注册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塘埗西村三塘路38号A301产权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提供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承租人的《询问笔录》;(2)你单位及相关人员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3)你单位的购票记录、进项发票、销项发票信息资料;(4)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5)上游企业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6)查询上游企业的情况。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12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