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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处理决定寥寥几个字,但涉案金额俩亿!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19〕150240号

2019.6.20

广州通巽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6MA59AMWX2C)

        我局所于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6月11日对你单位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向重庆等地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019份,金额合计184,720,686.08元,税额合计31,402,520.19元,价税合计216,123,206.27元,货物名称主要为聚氯乙烯、五金配件等(详见《广州通巽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2.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非正常的相关资料;3.你单位的购票记录、上游企业信息、进项发票及销项发票信息资料;4.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5.你单位相关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20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84,720,686.08,税额合计31,402,520.19元,价税合计216,123,206.27元)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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