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90257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7 17:15: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市***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8422):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360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17年3月1日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取得应适用增值税6%税率的餐饮服务收入,在未取得简易办法计税资质和不存在简易计税办法征税项目的情况下,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按3%的征收率申报“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合计4,969,213.32元(其中2017年3,985,821.40元,2018年983,391.92元),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你单位在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通过私人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等方式收取客户货款及加盟费,取得含税货物销售收入合计470,722.88元(其中2017年230,539.48元,2018年240,183.40元),取得含税加盟费收入合计647,000.00元,上述收入未在账上反映,未作收入处理,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相关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金三系统导出的你单位发票存根联明细;(3)你单位你单位相关个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交易信息;(4)你单位基本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5)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的你单位注册商标情况;(6)你单位5位加盟商个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合同、付款资料等相关证据;(7)你单位相关所属期的账册凭证复印件;(8)其他证据。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1.追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追征你单位增值税184,748.54元。
2.追征相关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追征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12,932.3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对该公司追缴教育费附加5,179.95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对该公司追缴地方教育附加3,453.31元。
3.追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10%的应税所得率,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2017年:你单位应税收入总额为4,070,058.55元(含账上原申报的营业收入按正确税率调整还原计算后的销售额3,873,015.14元、账上原申报的营业外收入1.11元、查补的账外货物销售收入197,042.30元),按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407,005.86元,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40,700.59元(407,005.86×50%×20%),已缴企业所得税0元,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0,700.59元。
2018年:你单位应税收入总额为1,803,872.95元(含账上原申报的营业收入按正确税率调整还原计算后的销售额955,560.06元、账上原申报的营业外收入31,321.75元、查补的账外货物销售收入206,613.78元、查补的账外加盟费收入610,377.36元),按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为180,387.30元,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8,038.73元(180,387.30×50%×20%),已缴企业所得税0元,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8,038.73元。
综上,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至2018年企业所得税合计58,739.32元。
4.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本案应追征增值税184,748.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932.39元、教育费附加5,179.95元,地方教育附加3,453.31元,企业所得税58,739.32元,并对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36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360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