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南沙税务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穗南税南沙限改〔2022〕8号
发布时间:2022-06-10 10:47:2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广州好易旺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CNKU59H)
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申报印花税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6,797,219.88元,期间购买原材料等取得进项发票金额合计8,494,782.26元,开具销项发票金额共7,681,222.54元,进销项发票金额共计16,176,004.80元,与印花税购销合同计税依据存在差额9,378,784.92元,存在少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第二、第三条的规定,限你(单位)于2022年6月15日前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2,813.64元。
二O二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