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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被税务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4400***368583J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55***858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三稽 罚 〔2022〕 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6年6月23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律师费收入合计2,245,993.40元(含税),其中,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计362,700.00元、2017年合计871,101.20元、2018年合计1,012,192.20元,上述收入分别以银行转账方式收款2,004,593.40元,以现金方式收款241,400.00元,未在你单位账上反映,在我局进场检查前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你单位于2016年6月23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幸某某个人账户(中国银行广州***金融中心支行,账号643153048310)向你单位的雇员律师、行政人员支付分成收入及工资薪金合计8,594,172.94元,其中,2016年6月至12月合计733,219.20元,2017年合计2,101,893.09元,2018年合计5,759,060.65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2016年至2018年的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当期少缴增值税127,131.72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899.20元,依法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当期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68,015.62元,其中,增值税罚款63,565.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4,449.6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414,241.67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707,120.84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2016年至2018年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2,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77.71364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2-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20XH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20XH

地方编码: 4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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