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8127号
发布时间:2021-08-16 17:10:1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市誉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115304416654)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96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1〕224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96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1〕22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96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1〕22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966号)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1〕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1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966号
广州市誉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115304416654)
我局于2019年5月14日至2021年7月1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取得深圳市鼎耀中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9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均为4403151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9877409至09877413,金额合计42,735.05元,税额合计7,264.95元,价税合计50,000.00元,货物名称为五金配件;你单位取得深圳市锦福勇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代码4403153130,发票号码13454669至13454682,金额合计1,397,692.30元,税额合计为237,607.70元,价税合计为1,6353,00.00元。经相关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上述发票于2015年9月、2016年1月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7,264.95元、237,607.70元,于2016年11月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44,872.65元,但未补缴相应税款滞纳金。
2.你单位取得广州乾觅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7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为4400152130,发票号码为03345578至03345582,03554996至03554999,金额合计899,230.77元,税额合计152,869.23元,价税合计1,052,100.00元,货物名称为五金配件, 你单位取得深圳市冰灵汇冒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3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13457406至13457412,金额合计689,230.77元,税额合计117,169.23元,价税合计806,400.00元,货物名称为型钢等, 经相关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上述发票于2015年7月、2016年3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152,869.23元、117,169.23元,至今未作进项转出处理。
3.你单位取得深圳市科泰满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0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的11份,发票代码:4403154350,发票号码00539971至00539981,金额合计1,022,718.45元,税额合计30,677.00元,价税合计为1,053,395.45元,经相关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单位凭上述增值税发票金额虚列成本支出,分别在2015年、201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税前扣除941,965.82元、3,140,318.52元,至今未作纳税调整。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限期补开、换开发票或提供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你单位未能补开发票,且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及相关账簿、凭证等资料,证实你单位在账上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2.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上述成本费用已在所属年度作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3.你单位对公账户及相关人员的私人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上述发票涉及的业务未全额付款; 4.对你单位下游外调资料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单位明知相关发票业务与你单位生产经营无关,为少缴税款取得上述发票列支成本费用。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凭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及虚列成本支出,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5年7月增值税152,869.23元, 2016年3月增值税117,169.23元,对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增值税税款244,872.65元不作处理,实际应补缴增值税合计270,038.46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5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700.85元, 2016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201.85元,对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增值税税款244,872.65元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7,141.09元不作处理,实际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8,902.70元。
4.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5年7月教育费附加4,586.08元, 2016年3月教育费附加3,515.08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合计8,101.16元。
5.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5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3,057.38元, 2016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2,343.38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400.76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涉及的金额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015度应纳税所得额941,965.82元,上述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18,344.31元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15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23,621.51元,你单位原申报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874.14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应942,495.65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35,623.91元,已缴纳企业所得1,887.42元,应补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233,736.49元。应调增2016度应纳税所得额3,140,318.52元,上述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14,060.31元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16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26,258.21元,你单位原申报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2,708.03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应为3,248,966.24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12,241.56元,已缴纳企业所得12,270.81元,应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799,970.7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1,033,707.24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应补缴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企业所得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对你单位2016年11月(税款所属期)进项税额转出而滞纳的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8,994.08元,其中增值税滞纳金36,443.0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2,551.02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税费1,336,150.32元及应补缴税款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税二稽罚〔2021〕224号
广州市誉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115304416654):
经我局所于2019年5月14日至2021年7月1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取得深圳市鼎耀中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9月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均为4403151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9877409至09877413,金额合计42,735.05元,税额合计7,264.95元,价税合计50,000.00元,货物名称为五金配件;取得深圳市锦福勇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月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代码4403153130,发票号码13454669至13454682,金额合计1,397,692.30元,税额合计237,607.70元,价税合计1,6353,00.00元,货物名称为型钢等。取得广州乾觅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7月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为4400152130,发票号码为03345578至03345582,03554996至03554999,金额合计899,230.77元,税额合计152,869.23元,价税合计1,052,100.00元,货物名称为五金配件;取得深圳市冰灵汇冒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3月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为13457406至13457412,金额合计689,230.77元,税额合计117,169.23元,价税合计806,400.00元,货物名称为型钢等;取得深圳市科泰满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0月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发票代码4403154350,发票号码00539971至00539981,发票金额合计1,022,718.45元,税额合计30,677.00元,价税合计为1,053,395.45元,货物名称为五金配件等。
你单位凭借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税款所属期)向税务机关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514,911.11元,造成申报抵扣当期少缴增值税514,911.11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6,043.78元。你单位凭借上述虚开的发票虚列成本支出,分别在2015年、201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税前扣除941,965.82元、3,140,318.52元,至今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033,707.24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及相关账簿、凭证等资料,证实你单位在账上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2.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上述成本费用已在所属年度作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3.你单位对公账户及相关人员的私人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上述发票涉及的业务未全额付款; 4.对你单位下游外调资料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单位明知相关发票业务与你单位生产经营无关,为少缴税款取得上述发票列支成本费用。
我局于2021年8月4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二稽罚告字〔2021〕200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单位在购进业务与实际不符且未实际付清款项的情况下,凭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向税务机关虚抵增值税税款及虚列成本支出,造成当期少缴增值税514,911.1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043.78元及企业所得税1,033,707.24元的行为属于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偷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中增值税罚款257,455.56元,城市建设维护税罚款18,021.89元,企业所得税罚款516,853.6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92,331.0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