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9 09: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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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珠税稽强扣〔2021〕1号),文书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组(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66号1101室)签收《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珠税稽强扣〔2021〕1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60日,上述《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66号1101室
联系人员:曾映涛 韩峰
联系电话:0756-261628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8月18日
附件: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珠税稽强扣〔2021〕1号
珠海保税区***服务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404***32326X3)
鉴于你公司(地址:珠海市保税区内1号厂房二楼)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自送达本决定书10日后,从你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的存款帐户(帐号:2002022409100035563 )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费 合 计 (大写):伍佰捌拾叁万伍仟陆佰叁拾元贰角捌分(¥ 5,835,630.28 )
滞 纳 金(大写): 伍佰陆拾肆万零肆佰柒拾贰元肆角伍分(¥5,640,472.45)
罚 款(大写): 贰仟元整(¥ 2,000.00)
合 计(大写): 壹仟壹佰肆拾柒万捌仟壹佰零贰元柒角叁分(¥11,478,102.73)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