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8136号
发布时间:2021-08-25 17:12:2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市***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994421916)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038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03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038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0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1038号
广州市***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4421916)
我局于2019年3月26日至2021年8月16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取得广州建隆实业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6份,货物名称主要为压块、组装夹具等。
上述发票你单位已于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税款所属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共计922,879.22元,其中754,213.05元已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未按规定补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上述发票金额5,428,700.78元你单位已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并在2017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5,330,239.24元,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98,461.54元,至今未作纳税调整。
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限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你单位至今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也无法完整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财务负责人提供的情况说明;2.你单位的增值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3.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进项税额转出相关证明资料;4.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其清单。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由于你单位已对其中754,213.05元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故本次检查对已转出的增值税754,213.05元及相关税费及附加不作处理,应补缴2017年10月增值税151,927.71元,补缴2018年1月增值税16,738.4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634.94元,补缴2018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71.69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10月教育费附加4,557.83元,补缴2018年1月教育费附加502.15元。
(四)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3,038.55元,补缴2018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334.77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金额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330,239.24元,调减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231.33元,你单位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90,150.34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402,158.25元,按25%税率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350,539.56元,你单位已缴纳2017年企业所得税9,015.04元,应补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1,341,524.52元。
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8,461.54元,调减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8.62 元,你单位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70,270.41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66,723.33元,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6,672.33元,你单位已缴纳2018年企业所得税17,027.04元,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9,645.29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滞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计67,434.05元(其中增值税 63,022.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411.57元)。对你单位上述对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税(费)合计 1,540,075.91元(不含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