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广东  >  梅州市税务局:个体工商户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部分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为偷税

梅州市税务局:个体工商户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部分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为偷税

行政相对人名称: 梅州市梅江区***机电设备商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0000***00000000X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4414***177517

法定代表人: 孙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402********001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梅税一稽 罚 〔2022〕 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司取得东莞市正山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正山公司”)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 你司取得东莞正山公司2016年12月21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4份《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000631430-000631433,发票金额合计345,888.04元,税额58,800.96元,价税合计404,689.00元)。经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你司于2016年12月将这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认证抵扣,是“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 你司于2016年12月将这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认证抵扣,记入“库存商品”并于当月销售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司提供的情况说明;(2)银行存款明细账、商品明细账、主营业务成本细账、应付账款明细账等;(3)2016年12月第0001号凭证、第0002号凭证、第0007号凭证、第0013号凭证、第0015号凭证、购销合同(销售方面)、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等;(4)所属期2016年1月-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城北税务所出具的抵扣证明;以上(1)至(4)项证明你司收到东莞正山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入账处理,列支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5)你司基本账户2016年11月至2017年01月银行流水、黄爱婵2016年11月至2017年01月银行流水,证明你司及相关公司、个人的资金往来情况。(6)你司现任负责人黄某某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你司与东莞正山公司的业务往来问询情况。(7)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东莞正山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8) 经你司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证实你司已确认上述违法事实。 对该违法事实,你司没有提出异议。

 (二)你司2016年度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核定的经营额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司2016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定期定额核定的征收管理方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经营额为每月2000元。你司于2018年1月25日按照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收收入2000元、所得率8%)补申报2016年度所属期5月份、7月份、8月份、11月份、12月份的个

处罚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司取得以上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不缴少缴应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的行为和你司2016年度发票开具金额合计1,102,424.89元,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部分未在申报期限进行申报,且在2018年1月25日补申报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时仍然只按核定的应纳税经营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未按照实际开票金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你司存在未如实申报的行为,是偷税行为。你司取得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62,917.02元。对你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少缴增值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9,400.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58.03元。 你司2016年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部分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12,452.72元。对你司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少缴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226.36元。

罚款金额(万元): 3.76848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1-1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地方编码: 441400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