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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税务局:关于对福建省晋江市长城石化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的公告

关于对福建省晋江市长城石化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6日09时3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福建省晋江市长城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6119037780)

  我局于2021年9月3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税三稽强扣〔2021〕245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三稽强扣〔2021〕245号

  福建省晋江市长城石化有限公司(识别号:9135058261190377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1年11月8日起从你(单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账户(账号:13500101040012966)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捌仟零贰拾玖万玖仟捌佰叁拾伍元伍角肆分(¥80,299,835.54)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捌仟零贰拾玖万玖仟捌佰叁拾伍元伍角肆分(¥80,299,835.54)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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