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6日17时0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621507R):
我局于2021年8月4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1〕89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一年八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1〕89号
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1507R):
我局(所)于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4月22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 500万元,法定代表人许永昌,注册地址位于永春县五里街镇儒林村新安小区儒林综合楼2楼,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涉及前置许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销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箱包、体育用品、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账号:0000009361029012。2014年8月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31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认定原因为“查无下落”。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五里街税务分局。
(二)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63505970821011115406),证实泉州市友家鞋业有限公司虚开给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涉及金额1697141.38 元,税额271542.62元,发票具体如下(单位:元):(小编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五里街税务分局确认,上述22份发票未抵扣。
你公司走逃失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采购及流通过程无法核实。经查询你公司在税务机关登记的银行账户2018年1-12月的银行流水账单,未发现支付给泉州市友家鞋业有限公司货款的转账记录。你公司系走逃失联企业,在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下,取得泉州市友家鞋业有限公司虚开的22份发票,属于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规定,认定你公司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在无真实交易、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已虚开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697141.38 元,税额271542.6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已虚开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