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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亳税稽罚〔2019〕12001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亳税稽罚〔2019〕120012号

发布时间:2020-03-04 17:24 信息来源:亳州市税务局

安徽神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600669472325D)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房产税问题

安徽神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办公楼安装的电梯单独入账,账簿记载原值:325000元,在计算房产税原值时,未将电梯合并计入房产税原值计算房产税,电梯账簿记载原值325000元,2016年至2018年每年少申报缴纳房产税325000*(1-30%)*1.2%=2730元,三年合计少申报缴纳房产税8190元(见证据三、证据六)。

(二)印花税问题

安徽神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份取得药都银行股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财务报表和账簿反应长期股权投资合计金额10037521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产权转移数据印花税10037521*0.05%=5018.80元(见证据五、证据八)。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上述房产税、印花税处50%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604.4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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